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中介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运作,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与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中心性质:本中心为依法设立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服务机构,秉持公平、公正、诚信、高效的原则,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专业化服务。
第三条 服务宗旨:坚持以人为本,服务社会,搭建就业桥梁,助力人才发展,推动就业市场和谐稳定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服务规范
第四条 中心主要业务包括:
(一)收集、发布职业供求信息;
(二)开展职业指导与咨询;
(三)组织招聘洽谈会与专项招聘活动;
(四)提供人才推荐与匹配服务;
(五)协助办理就业登记、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;
(六)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职业中介服务。
第五条 服务规范:
(一)信息真实: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准确、及时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或歧视性内容;
(二)收费透明: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,禁止乱收费或欺诈行为;
(三)隐私保护:严格保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个人信息,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或滥用;
(四)公平竞争:遵守市场规则,不得恶意干扰其他中介机构正常经营。
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
第六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,负责重大决策和监督。下设运营部、客服部、信息部、财务部等部门,各部门职责明确,协同工作。
第七条 运营部:负责日常业务开展、市场拓展和活动组织;
客服部:处理客户咨询、投诉及后续服务;
信息部:维护信息系统、审核发布信息;
财务部:管理资金收支、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。
第四章 管理制度
第八条 人事管理:中心员工须具备相应资质,定期接受培训,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。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激励员工提升服务质量。
第九条 财务管理: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确保资金安全,定期审计并公开财务状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条 风险防控:设立应急预案,应对市场变化或突发事件;加强法律合规审查,防范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。
第五章 职业中介活动准则
第十一条 在职业中介活动中,中心应做到:
(一)尊重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;
(二)提供个性化服务,根据双方需求进行精准匹配;
(三)对弱势群体(如残疾人、失业人员等)给予优先帮扶;
(四)定期评估服务效果,持续改进工作方法。
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:不得从事非法劳务派遣、扣押证件、强迫劳动等违法违规活动;不得参与或协助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与管理制度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。
第十四条 中心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市场发展,适时调整相关内容,并及时向客户和社会公布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职业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所有。
(完)